城镇医疗救助办理
2016-05-17 15:42:58
(1)救助范围: 
        
①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、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、1.5倍以内的社会特困对象,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本医疗统筹的,除已由财政按规定补助或资助外,由医疗救助资金分别予以差额或全额资助。(社会特困对象是指患有《无锡市慈善医疗重症、特殊病种病人救助条件》规定的十二种慢性病(重症)的人员和患有《无锡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》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种的人员)。 
        ②对城镇困难居民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部分,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结付的基础上,对普通门诊患者医疗费用年累计在500元(含500元)以内,对十二种慢性病(重症)患者,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在1500元(含1500元)以内,对门诊特殊病种患者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在10000元(含10000元)以内,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。 

(2)申请程序:
        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1.5倍以内的社会特困对象,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,填写《无锡市医疗救助审批表》三份,逐级上报审批。(低保对象不需再审批) 

(3)所需材料:
        户口簿、身份证、《低保证》或家庭经济状况证明、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或病历卡原件和复印件。